賣一間房子,卻要繳兩筆房地合一稅。台北國稅局今年就碰到這樣罕見的案例。
宏輝(化名)的家族決定和建商合建分屋,在合建前先分產,他分到好幾塊地,由大哥名下過給他。民國110年4月,房子蓋好了,他分到好幾間。很快賣掉其中的一間,用舊制,申報房屋交易「虧損」。這幾年虧損賣房的機率低,台北國稅局官員直覺判斷不對,一查,核了宏輝兩筆房地合一稅。
案件先從賣屋講起。宏輝賣了一戶合建分屋的房地,賣了4,280萬元。這總售價他沒有隱瞞,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附上了買賣契約書。
當年分產特別趕在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前分好, 宏輝記得清清楚楚,所以,他用舊制報稅,土地部分繳了土地增值稅,房屋部分申報綜所稅的財產交易虧損。
為什麼報虧損呢?他用房地比拆分出來房屋售價是752萬元,而建商開給他的這間房發票可是有1,000萬元,他認為這是房屋的建造成本,申報虧損200多萬元。
虧200多萬元,台北國稅局官員一看,可不得查查。這幾年申報虧損的比較少,虧損案件特別吸睛。
按舊制申報虧被刪除 改課房地合一稅
國稅局的第一個發現是,宏輝不能適用舊制,要申報房地合一稅。官員說,宏輝和大哥簽訂的贈與契約日期是104年12月,但是土地過戶是105年的1月。官員說:「取得日是過戶日,在105年1月以後,適用房地合一新制。」取得日不是訂約的日期。
官員判斷,可能當年日期抓得太緊,等繳完土地增值稅、辦好贈與稅申報,再去過戶土地,都到了105年這新的年度。只是這些手續都不是宏輝去辦的,他只對趕在年底前這件事印象深刻。
台北國稅局刪除綜所稅中的虧損申報,依房地合一稅公式重新計算,計算結果,宏輝要繳493.4萬元房地合一稅。
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,宏仁在110年才取得新房子的所有權,但合建分屋的房屋可以用土地的取得日當取得日,持有期間超過五年,適用稅率是20%。
官員指出,宏輝的地總計約十坪,位於中正區,公告土地現值很高,受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有2,700多萬元。賣出這戶的地是宏輝自有,賣出的房子是宏輝受贈的一部分土地換來的,而這都是從受贈的土地來的。「成本就是受贈的土地,依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1,500萬元再按持有期間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。」
雖然宏輝報錯了,但台北國稅局沒有裁罰,官員說:「他有申報實際的成交金額,不算漏報,只是調整。」
分屋後建商補給358萬現金 算賺的
第二個發現是,宏輝還有一筆房地合一稅沒有報。宏輝分屋時,建商補給358萬元的現金。官員說:「這算是宏輝賣地給建商賺的。」
宏輝受贈十坪地,拿四坪地和建商換屋。在110年時,房子蓋好了,選屋,依合約,他可以換回價值3,927萬元的房子,但宏輝選分的房子總價值只有3,569萬元。價差358萬元,建商拿了現金補給宏輝。
官員說:「如果宏輝選的房子剛好符合3,927萬元,就沒賺。」
選屋等於宏輝和建商做了交易,又有賺,房地合一稅是這樣算的:
官員說,宏輝拿四坪地和建商換房子,大部分的地都交換成房子,只有少少的地換了現金。售價是確定的,賣出換現金的地要拆出來。而土地的成本按受贈時公告現值調整。
持有期間超過五年,未逾十年,適用稅率20%。
出售土地課稅所得240.34萬元×20%=48.068萬元房地合一稅
官員指出,納稅人根本不知道這要申報房地合一稅,屬未申報案,要裁罰,本稅繳清了,罰0.32倍,罰15萬多元。
台北國稅局官員說,類似的案件非常非常少,即便費心說明,納稅人也不太能一次搞清楚。「納稅人只要記得,合建分屋時,如果有拿到建商的錢,可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,」最好就問問國稅局要不要報、怎麼申報,以免漏報受罰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11994/7496935?fbclid=IwAR3ePkea7FYU8TH6aA7SRnrpLHlPONJ9S_O2v7z6tEsKbX8Bb7GWlJ5Den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