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國稅局表示,個人重購自住房地,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,若重購房地於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,例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,或出租、供營業、執行業務使用等,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;不過,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而遷戶籍等因素,免追繳原適用房地合一重購自住優惠稅款。
高雄國稅局指出,根據「所得稅法」第14-8條規定,個人重購自住房地,可申請退還或扣抵稅額,但重購房地於5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,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。不過,3情況若經查明房屋仍做自住使用,確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,免追繳稅款,包括:1.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;2.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;3.原所有權人死亡,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。
舉例說明,郭小姐2022年1月出售2019年取得的房地,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76萬多元;2022年4月重購新房地,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,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;但2023年6月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,隨同兒子遷入學區,而郭小姐係單親媽媽,導致重購房屋無人設戶籍。
不過,國稅局查明,郭小姐的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,需於學區設有戶籍,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,確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,因此免追繳原退還稅額。
高雄國稅局提醒,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是為鼓勵自住,若有上述3種情況,納稅人提出證明文件,經審核屬實,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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