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前因-為什麼有錢人都要設境外公司?】
多數免稅天堂規定:只要所得非來自免稅島嶼當地,均可免納所得稅。故只要境外公司不分配盈餘,個人既無股利所得,公司也不用繳納所得稅,造成很多有錢人會透過境外公司來累積財富、但未繳稅的現象。
【後果-什麼是反避稅? CFC和PEM是什麼?】
- 國外記者聯盟揭露此一現象後,掀起全球反避稅浪潮,各國政府紛紛制定法律來彌補這一塊的租稅漏洞。
- 台灣的反避稅法律將境外公司分成:CFC和PEM兩種
- CFC係指: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+符合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要件
- PEM係指:實際經營地在境內+帳冊製作或儲存地在境內+決策地或決策者在境內
- CFC和PEM政策確定上路後,以後被認定為CFC的公司收到股利時,即使還沒有分配給後面的股東,也將視為已分配,股東的遞延稅負效果不再;而被認定為PEM的公司更慘,即使是註冊在海外的境外公司,也要視為是在我國註冊的營利事業,要課到20%的營利事業所得稅(詳參下圖)。
【誰需要特別注意CFC和PEM?】
有多層次境外公司架構的企業或家族,應思考如果遞延稅負的效果消失後,還有必要維持這麼多家的境外公司嗎? 畢竟開一家境外公司每年的維持費也不少,還不如直接以境內個人或境內公司的方式去持有
圖片來源:南區國稅局網站